國立清華大學傑出導師獎設置辦法
國立清華大學傑出導師獎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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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7月4日校長核定
99年4月28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5月12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23次會議核備通過
102年6月13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2月11日校長核定
103年 6月26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 7月29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37次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2月22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4月19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56次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5月30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6月5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12月11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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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表彰與鼓勵導師的愛心奉獻、提昇本校導師之輔導效能,依據「國立清華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制定「國立清華大學傑出導師獎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評選與獎勵傑出導師。 |
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之導師,係指從事輔導學生生活、學習與活動有具體事實之本校專任教師(含約聘教師)或於本校有開設正式課程並有教學事實之專任人員(以下簡稱「授課老師」)。 |
第三條 |
本辦法所評選與獎勵之傑出導師,係指擔任導師工作負責盡職,熱心關懷並輔導學生生活、學習與活動有具體成效,或對學生輔導工作有重大貢獻與創新之具體成效者,且擔任本校專任年資必須連續滿三年。傑出導師得獎人數每學年以本校該年度專任教師(不含授課老師)總人數的百分之一為原則。每年得本獎之教師,得獎後三個學年不得為本獎之候選人。獲頒三次「傑出導師獎」者,榮陞為「榮譽導師」,嗣後不再推薦。 |
第四條 |
傑出導師之審查與評選,由「傑出導師獎評選委員會」負責。評選委員由學務長於本獎歷年之得獎人名單中,推薦7至9名委員,送請校長聘任之。評選會議時,由評選委員互推產生召集人。 |
第五條 |
評選方式: 推薦:各學院得推薦其單位之導師一名為本獎候選人。若專任教師人數(不含授課老師)超過七十人,得推薦兩名;學務處得依據輔導事實與紀錄推薦至多兩名候選人。 決選: (一)傑出導師獎評選委員會得與候選人輔導之導生(含就學中與已畢業校友)、候選人之同事進行實體訪談或書面訪察。 (二)導生若不克接受實體訪談或書面訪察時,候選人得建議導生家長等重要他人為實體訪談或書面訪察名單。 (三)傑出導師獎評選委員會依單位推薦之資料、訪談之資料與過程,進行充份討論與溝通。 (四)傑出導師獎評選委員經全體委員2/3(含)以上出席,依據討論與資料內容,以不記名投票推選傑出導師。 |
第六條 |
榮譽導師及傑出導師得獎名單報請校長核定後公佈,並由學校辦理公開之表揚。傑出導師除獲頒獎牌外,並頒發獎金十萬元;第三度獲得傑出導師獎者同時榮陞為榮譽導師,並獲頒獎座一座;經費由本校自籌經費支應。 |
第七條 |
(一) 傑出導師獎推薦之候選人,因違反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或違反相關規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 (二) 已獲傑出導師獎者遭判刑定讞或因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予以解聘、 不續聘或免職者,學務處應主動撤銷其獲獎資格。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與經費相關之辦法修訂則須經學務會議、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
推薦相關表格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