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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傑出導師獎設置辦法

國立清華大學傑出導師獎設置辦法

 

9774日校長核定
99428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99512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23次會議核備通過
102613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1211日校長核定
103 626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729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37次會議修正通過
1061222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419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56次會議修正通過
111530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65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1211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表彰與鼓勵導師的愛心奉獻、提昇本校導師之輔導效能,依據「國立清華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制定「國立清華大學傑出導師獎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評選與獎勵傑出導師。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導師,係指從事輔導學生生活、學習與活動有具體事實之本校專任教師(含約聘教師)或於本校有開設正式課程並有教學事實之專任人員(以下簡稱「授課老師」)。

第三條

本辦法所評選與獎勵之傑出導師,係指擔任導師工作負責盡職,熱心關懷並輔導學生生活、學習與活動有具體成效,或對學生輔導工作有重大貢獻與創新之具體成效者,且擔任本校專任年資必須連續滿三年。傑出導師得獎人數每學年以本校該年度專任教師(不含授課老師)總人數的百分之一為原則。每年得本獎之教師,得獎後三個學年不得為本獎之候選人。獲頒三次「傑出導師獎」者,榮陞為「榮譽導師」,嗣後不再推薦。

第四條

傑出導師之審查與評選,由「傑出導師獎評選委員會」負責。評選委員由學務長於本獎歷年之得獎人名單中,推薦7至9名委員,送請校長聘任之。評選會議時,由評選委員互推產生召集人。

第五條

評選方式:

推薦:各學院得推薦其單位之導師一名為本獎候選人。若專任教師人數(不含授課老師)超過七十人,得推薦兩名;學務處得依據輔導事實與紀錄推薦至多兩名候選人。

決選:

(一)傑出導師獎評選委員會得與候選人輔導之導生(含就學中與已畢業校友)、候選人之同事進行實體訪談或書面訪察。

(二)導生若不克接受實體訪談或書面訪察時,候選人得建議導生家長等重要他人為實體訪談或書面訪察名單。

(三)傑出導師獎評選委員會依單位推薦之資料、訪談之資料與過程,進行充份討論與溝通。

(四)傑出導師獎評選委員經全體委員2/3(含)以上出席,依據討論與資料內容,以不記名投票推選傑出導師。

第六條

榮譽導師及傑出導師得獎名單報請校長核定後公佈,並由學校辦理公開之表揚。傑出導師除獲頒獎牌外,並頒發獎金十萬元;第三度獲得傑出導師獎者同時榮陞為榮譽導師,並獲頒獎座一座;經費由本校自籌經費支應。

第七條

(一)  傑出導師獎推薦之候選人,因違反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或違反相關規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

(二)  已獲傑出導師獎者遭判刑定讞或因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予以解聘、

不續聘或免職者,學務處應主動撤銷其獲獎資格。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與經費相關之辦法修訂則須經學務會議、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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