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
國立清華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
七十五年五月訂定
八十七年十月六日行政會議修訂
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學務會議修訂
九十三年六月八日校務會議核備通過
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七年一月八日校務會議核備通過
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核備通過
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八年一月六日校務會議核備通過
九十八年一月七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核備通過
九十八年二月九日教育部台高(三)字第0980018036號函備查
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校務會議核備通過
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六十九次會議核備通過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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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協助學生適應在校生活、提升學習績效、輔導學生生活與職涯發展,並有效落實導師制度,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暨教育部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台訓(一)字第0九二00七四0六0號函,並視本校實際狀況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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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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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講師以上資格之專任教師,皆有擔任導師之義務,輔導學生課業、生活、就業及深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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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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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導師制之決策與督導,由校長 (或校長指派代表之副校長) 為總導師,學生事務長擔任副總導師,成立「校導師工作委員會」。委員會成員包括總導師、副總導師、各學院之導師代表各2名、學生委員代表4名。
「校導師工作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辦理全校導師工作之規劃與實施,協助各學院/系/所/學程推動導師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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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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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所與學位學程應制定導師制實施細則,內容應包含導師生配對原則、導師選任、導師更換、導師工作委員會組織運作等規範,實施細則應送交校導師工作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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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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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設置原則如下:
一、大學部以每20名學生設置導師一名或以班級為單位設置導師為原則。
二、碩士班與博士班學生以論文指導教授為其導師,指導教授未定者依該系/所/學程導師制實施細則另安排導師。
導師職責如下:
一、安排「導師辦公室」時間,透過會談了解導生學習及生活情形,並於校務資訊系統登錄每位導生輔導紀錄。
二、輔導導生之選課規劃、在校生活及生涯發展。
三、若遇導生緊急事件,應通報或配合學務處相關單位(生活輔導組、諮商中心、衛生保健組等)共同協處,並與導生之家長或監護人聯繫。
四、得參與校導師工作會議與校內外導師工作坊與研討會,提升輔導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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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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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所與學位學程應成立「系/所/學程導師工作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協調該系/所/學程推動導師制度及導師工作,協助師生間之溝通問題。
二、依據系/所/學程需要規劃專項輔導老師如課業導師、職涯導師、生活導師等。
三、協助導師處理學生特殊事件,必要時邀請或配合學務處相關單位共同處理或轉介。
四、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系/所/學程導師工作會議,檢視學生輔導狀況與輔導成效。
五、依據系/所/學程需要辦理導師與家長互動之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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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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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因借調、進修、退休、休假或有其他特殊情事無法擔任導師工作,其導生由各系/所/學程依其實施細則遴選其他導師接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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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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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導師制度,學務處應設置導師生系統。
導師與導生之編組,大學部各系/學程應於每學期註冊日後二週內完成,並於導師生系統確實登錄,再送交學務處彙整備查;碩、博士生依各系/所/學程規定確立指導教授後,由各系/所/學程於導師生系統確實登錄,再送交學務處彙整備查。
各教學單位「系/所/學程導師工作委員會」之委員名單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送交學務處彙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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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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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之輔導績效,納入教師評量、彈性薪資、升等時之評審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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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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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應經常辦理或轉知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會及其他相關之研習、工作坊、訓練、進修等活動,鼓勵導師積極參與,提昇輔導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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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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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制所需之導師費依「國立清華大學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年功薪)、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支應原則」及「國立清華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辦理,由本校學雜費收入項下勻支,導師費發放依導生人數發給,由學務處訂定支給基準,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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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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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所/學程主管得視情形依學校相關規定,酌予減少導師之授課時數,每學期最高以1.5小時為原則;若有特殊情形者,應簽請教務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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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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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送校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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