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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清華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103930103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報通過

一、為協助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整合相關資源,規劃發展特殊教育方案策 略,並完備無障礙環境之軟硬體建置,以推展本校特殊教育工作,爰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設置國立清華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為辦理學生學習及輔導工作,並落實各項支持性服務,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校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方案或年度工作計畫。

(二)審議特殊教育經費編列、運用與執行情形。

(三)施行本校無障礙學習環境之宣導及規劃。

(四)協調各處室、院、系(所)行政分工合作,並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

(五) 研議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甄試名額。

(六)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三、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三人,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指派副校長或一級主管 擔任;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諮商中心中心主任、學生住宿組主任、教師發展與助教培訓組組長、生活輔導組組長、由主任委員邀請具有身心障礙學生之系所遴選熱心關懷學生之教師三人及身心障礙學生代表二人,就中組成之。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依學年制產生,於每學年第一學期初由校長聘任之。

五、本會召開時,主任委員不克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代理之。

六、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會應有委員人數過半之出席,始得召開;應有達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報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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