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圖自殺或非致命的自殺未遂者之辨識與處理
自殺是逃避現實的極端手段之一,很少人一開始就以自殺作為逃避現實的手段,任何病例都有或多或少的自殺徵候存在。與自殺有關的症狀大多意味著直接或間接的自殺預告——如 「我很想死」 、 「我不曉得要怎麼樣才好」之類的訊息「上以及憂鬱感,孤獨感,焦慮感等情緒感受,在生理上會出現失眠,食欲不振,體重減輕等現象,在行為方面則呈現人際關係崩潰、變得緘默,臉色失去光澤等(陳海倫,民78)。 因此,如果自殺的預告徵候能夠被辨識察覺,那麼自殺行為是有可能加以防範的。
然而,有人認為「常說要自殺的人是不會其的自殺的」 ,事實上,有75%的自殺者都在之前企圖尋死過或說過「想要死」 。又有人說「自殺失敗過一次,就不會再企圖自殺」 ,這種想法也是不正確的,因為白殺未遂者再度企圖自殺的比例,比未曾有過自殺未遂紀錄而企圖自殺者多達數倍,尤其自殺未遂後,三個月 內再度企圖自殺的情形相當多,而且, 自殺行為的次數愈多,情況愈嚴重, 自殺手段也從當初的「表態」到逐漸採取致死的手段(陳海倫,民78)。可見有很多人云亦云的自殺迷思,既不正確又會誤導判斷,使人不注意自敘者的自殺意圖,而未能及時防範自殺行為的發生。因此,澄清自殺的迷思是處理自殺危機的諮商工作者必須先有的基本準備。
一、澄清自殺的迷思
有關自殺的迷思,除了上述二項之外,尚有以下數項:
「自殺的傾向是遺傳而來的,會世代承襲」
* 事實上,自殺並非家族遺傳不具任何基因遺傳特質。
「自殺的人執意要死,無挽回的餘地」
* 事實上,自殺的人多半在死與生之間猶疑不決,常在嘗試自殺後立即求救。
「每個自殺的人都是抑鬱沮喪的」
* 事實上,自殺的感受雖然常與抑鬱脫不了關係,但並非每個自殺的人都呈現明顯的抑鬱,有的人出現的是焦慮,激動、精神異常,功能失調或逃避人世的現象。
「酗酒與自殺幾乎沒有關聯」
* 事實上,酗酒與自殺往往是相輔相成的,也就是說,自殺的人也常是酗酒者 。
「自殺的人是有精神疾病的人」
* 事實上,自殺的人雖然常是不可理喻,困擾或抑鬱的,但很多 自殺的人並非精神疾患。
「所謂自殺企圖,意指自殺過的人總是會有自殺念頭」 。
* 事實上,自殺企圖常發生於特別有壓力的時期,如果該時期導致其自殺的因素能被適當處理,還是能好好活下去。
「如果直接問案主『你是否想自殺』,將促使他真的自殺」
* 事實上,直接詢問案主的自殺意常能減低其焦慮,而抑止其自殺行為。
「自殺常發生於低社經階層」
* 事實上, 自殺遍及所有社經階層,沒有所謂的高敏感群體。
「自殺的人很少尋求醫療」
* 事實上,根據自殺的回溯研究,半數以上的自殺者在自殺前六個月都曾尋求過醫療協助(Moursund,l985)。
二、對企圖自殺案主之諮商工作
諮商員的任務有四:
(一)確認案主是否真正要自殺? 或有可能自殺?
先要體認的是,任何一個案主都或多或少想過自殺的問題,一般人也是一樣,如此才能就事論事地與案主談論自殺事件,例如, 「大多數的人在某些時候會有了斷自 己的念頭,你是否也曾想過? 」 「你最近一次想要自殺,是在什麼時候? 」通常這樣的討論會讓案主感到紓解,因為你是可以與他開放地談論自殺而不會大驚小怪或或對他發怒的人。
如果案主說他沒有自殺念頭,不妨暫且接受其說詞,繼續晤談。不過,這可能是真話,也可能是謊言,因為很多人認為有自殺念頭是罪惡或可恥的,他們怕一旦表露自殺念頭就死不成了。所以如果案主表現出對人生感到無望,或 在 精神 運動 功 能 方 面 (psychomotor)呈現遲滯現象(通常是所有反應都遲鈍,且呈現嚴重沮喪抑鬱),或者一向抑鬱的案主呈現不尋常的愉悅快樂(euphoric) , 這些都可能是 自殺的潛伏徵兆。當這類案主否認其自殺念頭時,諮商員最好技巧地再轉回這個話題或換個方式探詢之。
(二)評估衡量案主自殺行為的立即危險性或致命性
諮商員須以冷靜而就事論事的態度詢問案主四個基本問題,以便評量案主真的將其自殺意念付諸實行的可能性
案主是否已選好自殺方式? 如果下跳,將此選用較含糊平常的方式來得危險。
其選用的方式是否唾手可得? 例如是否真的有槍或是否已囤積藥丸?
是否已明確清楚地考慮過要如何行動? 如果案主的方法是具體且計畫詳盡的,同時工具又唾手可得,其自殺的可能性顯然就大為提高。
其選用的方式是否有效? 服用半瓶阿斯匹靈或割腕就不如舉槍自盡或開車衝下斷崖來得容易死。不過,意外自殺成功的可能性也不容忽視,有不少只是希望讓別人注意其求助的需要,結果卻真的自殺成功。
另外,案主以往企圖自殺的記錄也是預測其目前自殺行為的最好指標,而外在因素也會影響自殺行為,截至目前為止,導致自殺最重大的外在事件就是重要關係的失落或可能失落。
(三) 了解案主欲自殺的背後動力為何
自殺常被視為憤怒或攻擊的行為表現,不過自殺的人不見得能意識到他的憤怒,他只是覺得絕望.覺得人生無望,無可挽救了。當絕望充斥此人的所有生活層面,所有關係時,就是最易引發自殺危機的時候。任何別人可能覺得微不足道的事,或任何一個悲劇,打擊,都會令案主感到一連串的痛苦,羞辱或無望。因此,不僅要了解案主發生了什麼事,還要了解這件事對他的意義為何,因為不是事件本身導致案主自殺,而是他對事件的情緒造成的(Moursund, l985) 。
(四)擬定治療計畫
對自殺者的諮商工作相當複雜,由於每個個案的問題背景均相當特殊,因此諮商計畫及處理模式亦有差異,但是大體而言,基本的諮商技巧仍須具備,例如積極傾聽,同理、接納、語意簡述,情感反映、闡釋與做結論等(王文秀,民78)。其次論及較特殊的技巧包括:
談論自殺
注意案主的非語言行為
訂定生存契約或不自殺契約
表達了解與關心
建立起希望
寬 容 (permission),保護 (protection)與力量(Potency)
行動計畫
諮商形成
結合案主的社會支持網絡
必要時需強制住院治療
整體來說,對於自殺者的救助與輔導,包括兩部份,第一是對自殺危險的評估,第二是危機調適。對自殺危險的評估有賴諮商工作者對自殺行為及自殺者心理歷程之正確認知、以及對自殺信號之敏感度。而危機調適則需要運用同理心及輔導專業知能,站在個案的立場,儘速了解危機的內在動力因素及可運用之支持系統(曾美智,民79) ,並針對不同的自殺危機狀態,施予適當的處遇。
總之,熟悉有關自殺行為的症狀,以及處理自殺行為的適當方式,可以增加我們的輔導知能和信心,也才能對企圖 自殺者有輔導性的幫助(林家興,民81) 。
--------------------------------------------------------------------
摘錄自清華大學導師雙週刊第一期/心輔專文
作者:沈湘縈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