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使用及管理要點、收費標準
國立清華大學諮商中心場地使用及管理要點
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訂定
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次修訂
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第二次修訂
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次修訂
一、為使諮商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大團諮有效使用與管理,以期發揮場地應有功能,特訂定「國立清華大學諮商中心場地使用及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中心場地開放借用時間為週一至週五12:00至13:30止。每次場地使用人數以不超過建議使用人數為限(請參照場地收費表),例假日不外借。借用以小時計,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收費。
三、場地借用程序:
(一)校內各單位團體應將場地借用申請表於活動開始前十天送達諮商中心行政辦公室,經場地承辦人審查資料並由單位主管核可後,於核定借用時間一星期前持繳費通知單至出納組繳交全部費用,並填具場地使用切結書,連同繳費通知單收執聯影本一併送回諮商中心存檔,方獲得該場地之使用權。未依期限繳交者,取消借用資格。
(二)完成場地借用手續後,請申請單位於活動當日憑場地借用繳費通知單收執聯至諮商中心領取場地鑰匙。
(三)室內之音響、螢幕投影機等設備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如需借用設備器材,請於借用申請表中勾選註明,經管理人員同意後始得使用。
(四)活動結束後應於次日上午10時前歸還場地鑰匙並由場管人員檢核,始完成歸還程序。
四、為維護場地使用權,若需取消場地借用者,需於借用日期七天前(含假日)取消,逾期者將不予取消。
五、活動期間,內容必須與申請時間、內容相符,否則一經舉發屬實,場管人員得當場立即停止該場地之借用,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不受理該機關學校、單位或團體一年內任何場地之申請。
六、借用單位一經申請核定,不得私自轉讓或變更活動內容,內容或時間如遇變更,應循申請程序辦理,不得逕自調換,否則依本要點第四條規定辦理。
七、負責人應負場地及所有物品之安全、整潔、損害賠償或恢復原狀之責任。俟活動結束後,由借用單位將所有廢棄物與垃圾清理及運走,迅速將場地恢復原狀。延遲活動結束時間、未將場地清潔復原、遲還或損壞場地設備者,諮商中心得要求賠償器材與場地之修復、清潔費用。
八、私自繕打本中心列管場地鑰匙並經查屬實者,本中心得要求該單位負責列管場地門鎖更換費用。
九、借用單位於借用活動期間,如需校外車輛進出校園,請自行於大門換證,經諮商中心核蓋章戳,於離校時自費一次50元。
十、申請使用場地,應繳納場地費(含空調等)、工作人員工讀金,逾時部份應於借用日期結束七日內持繳費通知單至出納組補繳逾時費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十一、場地全面禁煙,大團諮需脫鞋及禁止飲食。
十二、場地借用只限使用該場地本身,不包括中心公共區域,如義工區、茶水間等,亦不供給飲水之紙杯、影印、電話撥打等服務。
十三、場地借用以小時計算,大團諮每小時1200元,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詳細分級收費依收費表為準)
十四、場地收入以修繕諮商中心建築物與加強場地設備為用。
十五、本要點由學務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國立清華大學諮商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場地名稱:大團諮 / 容納人數:30人
一級收費:1200元/小時
(1)財團法人等非營利慈善單位舉辦與諮商輔導相關之活動。
(2)本校各行政單位舉辦之活動。
二級收費:700元/小時
(1)本校教職員社團之非營利活動。
(以上金額為借用每小時收費,未滿一小時將以一小時計。)
備註:
1、長期借用(每學期8次以上)並一次繳清費用可享8折優惠。
2、若需工讀生隨場協助,得於場地借用申請表內勾選,由本中心代為聘僱。工讀金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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