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教師輔導學生辦法
國立清華大學教師輔導學生辦法
109年4月7日108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依據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訂定『國立清華大學教師輔導學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師輔導學生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實施。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及本校校規。
第三條 本校教師皆具輔導學生之義務,參加校內外所辦理的輔導知能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四條 教師輔導學生應符合下列之目的:
一、鼓勵學生以本校校訓「自強不息,厚德載物」的精神為人處世。
二、增進學生良好生活習慣與求學態度,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發展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三、培養學生自重自律與合作共善之團隊精神。
四、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身心方面的不當危害。
五、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五條 教師輔導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身心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第六條 教師輔導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差別之待遇。
第七條 當學生涉及校內外爭端時,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學生作適當輔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之處置。
第八條 教師輔導學生時,不得逾各項法令之規定,且採取之作為與欲達成之目的需符合比例原則,避免造成學生身心之傷害。如有不當輔導事件應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第九條 教師在輔導學生過程中,若知悉學生有疑似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立即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向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通報。
第十條 教師因實施輔導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第十一條 各系所與學位學程依「國立清華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所指派之導師應依該辦法輔導所屬之導生。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