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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諮商中心實習諮商心理師實習辦法

國立清華大學諮商中心
實習諮商心理師實習辦法
920415訂定
930407一修
940406二修
950216三修
1060320四修
1150511五修
一、
依據與目的
諮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供心理、諮商、輔導等相關系所研究生有理論及實務相互印證之實習機會,並依據「心理師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及相關專業學會制訂之實習課程辦法,制訂本辦法。
二、
實習諮商心理師類別
本中心實習諮商心理師分為以下兩類:
(一)
碩士級實習諮商心理師:國內外心理、諮商、輔導等相關碩士班在學研究生,至少已修習個別諮商理論與實務、團體諮商理論與實務及心理測驗等相關課程者。
(二)
博士級實習諮商心理師:
1.
國內外心理、諮商、輔導等相關博士班在學研究生,或已取得相關碩士學位並具備諮商心理師證照者。須已完成碩士層級之全職/駐地實習,並具備一定之個別諮商、團體諮商及心理測驗等實務經驗。
2.
具英語諮商能力者優先考量。若需提供外語諮商服務者,應具備相應之外語溝通能力。
3.
實習性質屬進階專業訓練,不作為諮商心理師報考資格之實習認定,實際採認仍依各校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三、
實習目標
(一)
增進實習諮商心理師對大專院校輔導工作運作之熟悉。
(二)
提升實習諮商心理師個別諮商與團體諮商工作能力。
(三)
提升實習諮商心理師心理衛生推廣工作能力。
(四)
培養多元文化諮商知能與對高關懷學生之辨識與處遇能力。
(五)
增進危機評估與處理能力。
(六)
【博士級適用】培養多元文化諮商能力,含外語諮商服務能力。
(七)
【博士級適用】提供督導知能之實務訓練機會。
四、
名額
(一)
碩士級實習諮商心理師:每年招收名額由中心會議討論議決後公告實施。
(二)
博士級實習諮商心理師:每年至多招收一名。採個案申請方式辦理,並視中心業務需求及督導量能評估後開放之。
五、
甄選方式與日期
(一)
碩士級實習諮商心理師
1.
欲申請者請以掛號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將履歷、自傳(含個人諮商實務經驗反思、個人專業學習規劃)、研究所歷年成績單、實習計畫書(含學校的實習辦法),於每年公告截止日前寄至本中心(以郵戳或電子郵件寄達時間為憑)。
2.
甄選方式分為初試與複試二階段,內容包含書面資料審查與面試,將以電話或電
子郵件通知審查結果。
(二)
博士級實習諮商心理師
3.
欲申請者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以郵戳或電子郵件寄達時間為憑),檢具下列資料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1) 個人履歷及自傳(含諮商實務經驗反思、專業學習規劃)。
(2) 研究所歷年成績單。
(3) 實習計畫書(含就讀學校之實習辦法或相關規定)。
(4) 諮商心理師證書影本(如已取得)。
(5) 英語諮商能力證明(語言證照、相關學歷證明或等同之實務經歷說明)。
(6) 推薦函至少一封。
4.
甄選方式採個案審查制,由中心主任邀請數位資深專任心理師組成審查小組,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與面試。審查結果經中心會議討論同意後,始得錄取。
5.
甄選結果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申請者。
六、
實習時間及服務時數
(一)
碩士級實習諮商心理師
1.
全職/駐地實習(internship):自每年七月一日至隔年六月三十日止,每週三十二小時為原則。
2.
實務課程/兼職實習(practicum):參與甄選者須承諾實習一年,自每年七月一日至隔年六月三十日止,每週八小時,分兩個半天為原則。
3.
全職/駐地實習:每週接案以九小時(個別諮商),初步晤談三小時為原則,上述服務量不得低於其所屬學校對實習之相關規定與要求。
(二)
博士級實習諮商心理師(進階實習):
1.
實習期間原則為一學年,自每年七月一日至隔年六月三十日止,或依雙方協議調整。
2.
實習時數依其就讀學校之實習規定及本中心業務需求協商訂定,原則上每週接案至少八小時,在實習期間須領導或協同領導至少一個團體,上述服務量需不得低於其所屬學校對實習之相關規定與要求。
七、
實習內容
(一)
碩士級實習諮商心理師
【全職/駐地實習】
1.
初步晤談。
2.
個別諮商。
3.
團體諮商。
4.
心理測驗施測、計分與解釋。
5.
心理健康活動之規劃與推展(例如:主題輔導活動、志工訓練等)。
6.
編撰心理健康推廣刊物(例如:中心電子報、新生手冊等)。
7.
參與新生心理篩檢、高關懷學生追蹤與相關輔導工作。
8.
參與危機個案之協同處遇與會議。
9.
參與諮商輔導行政與研究工作。
10.
接受督導與專業進修。
11.
其他。
【實務課程/兼職實習】
1.
初步晤談、個別諮商、團體諮商。
2.
心理測驗施測、計分與解釋。
3.
心理健康活動之規劃與推展。
4.
參與諮商輔導行政與研究工作。
5.
接受督導與專業進修。
6.
其他。
(二)
博士級實習諮商心理師
【進階實習】
博士級實習諮商心理師之實習以直接服務為主,原則上不承擔常態性行政業務。項目如下:
1.
個別諮商(含一般個案及外籍生個案)。
2.
團體諮商之領導或協同領導。
3.
心理健康推廣活動之協助(如專題演講、工作坊等)。
4.
參與新生心理篩檢、高關懷學生追蹤與相關輔導工作。
5.
參與危機個案之協同處遇與會議。
6.
接受行政督導與中心專業進修。
7.
其他。
八、
實習督導
(一)
碩士級實習諮商心理師
1.
專業督導:本中心提供個別諮商督導及團體諮商督導。
2.
行政督導:由本中心專業工作人員擔任。
3.
定期實習會議。
(二)
博士級實習諮商心理師
1.
專業督導:博士級實習諮商心理師須自行安排校外專業督導,經本中心同意後實施。相關費用由實習諮商心理師自行負擔。其外聘督導資格需符合本中心相關規範,且實習期間需定期繳交經外部督導簽核之督導紀錄備查。
2.
行政督導:由本中心指定之專業工作人員擔任。
3.
專業督導之安排如有困難,得與本中心協商替代方案。
九、
實習費用、空間與資源
(一)
本中心不提供實習諮商心理師實習費用或津貼。
(二)
本中心提供實習諮商心理師實習期間必要之軟硬體設備。
(三)
博士級實習諮商心理師之辦公空間採共用制。
(四)
本中心提供中心專業訓練之課程資源,供實習諮商心理師參與。
(五)
實習期間得參加北區與本中心之相關研習。
(六)
實習期間可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行政配套資源,如宿舍、停車費減免、圖書館資源等。
十、
危機處理與通報
(一)
實習諮商心理師於處理高風險/危機個案(如自傷、自殺或他傷風險)時,應立即通報中心督導或人員。
(二)
本中心應提供危機處理指引與支持系統。
(三)
重大事件應依本校相關規定通報。
十一、
實習期間之權利
(一)
實習前接受基礎職前訓練,並配合中心學期活動規劃之時程。
(二)
實習期間接受行政督導與專業督導。
(三)
實習期滿且通過本中心考核,頒予實習證明書。
十二、
實習期間之義務
(一)
恪遵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會員專業倫理守則與本中心規定,保護當事人之隱私與權利。
(二)
實習諮商心理師進行個別諮商與團體諮商時,必須先徵得個案書面同意後,始得錄影或錄音。
(三)
為維護個案權益,在本中心接案之錄音、錄影帶與書面資料,一律不得攜出,惟若因接受課程指導老師督導之需,則須事先徵得本中心書面同意。
(四)
定期完成實習相關記錄。
(五)
實習諮商心理師對於實習期間所接觸之個人資料、紀錄及相關文件,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校相關規定妥善保密與保存。
十三、
實習契約之簽訂與終止
(一)
實習性質與契約簽訂:
1.
實習諮商心理師至本中心實習時需簽訂實習契約,契約期間原則為一學年。雙方權益與義務悉依實習契約辦理。
2.
本實習以教育訓練與專業實務學習為目的,非以提供勞務獲取報酬為主要性質,本中心不提供薪資、津貼或代扣繳勞健保、相關權利義務依實習契約及本校規定辦理。
(二)
實習期間,若實習諮商心理師實習狀況不符合本中心期待,或本中心之實習條件不符合實習諮商心理師之實習需求,雙方可協商終止實習契約。
(三)
遇有下列情況,經中心會議認定者,將終止實習契約,且不授予實習證明書:
1.
實習諮商心理師於實習期間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2.
違反專業諮商倫理、工作態度不佳或有重大過失者。
十四、
附則
(一)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校規定辦理。
(二)
本辦法經中心會議議決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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