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諮商中心實習諮商心理師實習辦法
國立清華大學諮商中心 實習諮商心理師實習辦法
一. 諮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為提供心理學及諮商輔導相關系所研究生,有理論及實務相互印證之實習機會,並依據「心理師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及中國輔導學會制定之「諮商心理實習課程辦法」,制訂本辦法。
二. 實習目標
(一) 增進實習諮商心理師對大專院校輔導工作運作之熟悉。
(二) 提昇實習諮商心理師心理衛生推廣工作能力。
(三) 提昇實習諮商心理師個別諮商與團體諮商工作能力。
三. 實習諮商心理師資格與名額
(一) 國內外心理、諮商、輔導等碩、博士班在學研究生,至少已修習碩士層級之個別諮商理論與實務、團體諮商理論與實務及心理測驗等相關課程者。
(二) 每年招收名額由中心會議討論議決後,公告實施。
四. 甄選方式與日期
(一) 欲申請者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將履歷、自傳(含個人諮商實務經驗反思、個人專業學習規劃)、研究所歷年成績單、實習計畫書(含學校的實習辦法),並於每年公告截止日前寄至本中心,以郵戳為憑。
(二) 甄選方式分為初試與複試二階段,內容包含書面資料審查與面試,將以電話通知書面審查結果與面試結果。
五. 實習時間
(一) 期間:
1.「駐地實習(internship)」-自每年7月1日至隔年6月30日止。
2.「實務課程實習(practicum)」-參與甄選者須承諾實習一年,時間自每年7月1日至隔年6月30日止。
(二) 時間:
1.「駐地實習(internship)」-每週32小時為原則。
2.「實務課程實習(practicum)」-每週8小時,分兩個半天為原則。
六. 實習內容
(一) 駐地實習(internship)諮商心理師-
1. 初步晤談
2. 個別諮商。
3. 團體諮商。
4. 心理測驗施測、計分與解釋。
5. 心理衛生活動之規劃與推展,例如:辦理主題輔導活動、義工訓練..等。
6. 編撰心理衛生推廣刊物,例如:編撰中心電子報、新生手冊等。
7. 參與諮商輔導行政與研究工作。
8. 接受督導與專業進修。
9.其他。
(二)實務課程實習(practicum)諮商心理師
1. 初步晤談、個別諮商、團體諮商。
2. 心理測驗施測、計分與解釋。
3. 心理衛生活動之規劃與推展。
4. 參與諮商輔導行政與研究工作。
5. 接受督導與專業進修。
6. 其他。
七. 實習督導
(一)實習專業督導:本中心提供個別諮商督導及團體諮商督導。
(二)行政督導:由本中心專業工作人員擔任督導。
(三)定期實習會議。
八. 實習期間之權利
(一)實習前接受基礎職前訓練,並配合中心學期活動規劃之時程。
(二)實習期間接受行政督導與專業督導。
(三)實習期間本中心提供必要之軟硬體設備。
(四)實習期間得參加北區與本中心之相關研習。
(五)實習期間可申請本校停車證及圖書證。
(六)實習期滿且通過本中心考核,頒予實習證明書。
九. 實習期間之義務
(一)恪遵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會員專業倫理守則與本中心規定,保護當事人之隱私與權利。
(二)實習諮商心理師進行個別諮商與團體諮商時,必須先徵得個案書面同意後,始得錄影或錄音。
(三)為維護個案權益,在本中心接案之錄音、錄影帶與書面資料,一律不得攜岀,惟若因接受課程指導老師督導之需,則須事先徵得本中心書面同意。
(四)定期完成實習相關記錄。
十. 實習契約之簽訂與終止
(一)實習諮商心理師至本校實習時需簽訂實習契約,實習諮商心理師契約時間為一學年。
(二)實習期間,若實習諮商心理師實習狀況不符合本中心期待,或本中心的實習條件不符合實習諮商心理師之實習需求,雙方可協商終止實習契約。
遇有下列情況:
1. 實習諮商心理師於實習期間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2. 違反專業諮商倫理、工作態度不佳或有重大過失者。
經中心會議認定者,將終止實習契約,且不授予實習證明書。
十一. 本辦法由中心會議議決,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