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要點
國立清華大學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要點
106年10月19日學生輔導工作暨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 |
國立清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學生輔導需求在教育階段間得以銜接,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依據教育部「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之規定,訂定國立清華大學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
本要點用詞定義,依據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之定義如下: (一)高關懷學生:指在本校就學期間曾接受本校學務處諮商中心〈以下簡稱諮商中心〉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學生。 (二)轉銜學生:入學時經查為教育部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中列為有持續輔導需求,或經本校評估會議確認離校後仍有持續輔導需求之學生。 (三)評估會議:用以評估本校學生離校後是否仍有持續輔導需求之會議。 (四)轉銜會議:針對轉銜學生之個案資料進行交流與討論之會議。 |
三、 |
本校諮商中心針對當年度畢業之高關懷學生,於其畢業一個月前,召開評估會議,評估是否列為轉銜學生。 學生未畢業而因其他原因提前離校或未按時註冊者,且為諮商中心之高關懷學生,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評估會議,評估是否列為轉銜學生。 前兩項評估會議成員,由學務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主席,並由諮商中心主任、主責輔導人員、導師、專(兼)任輔導人員、學務處人員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學生家長、監護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校外資源網絡人員、專業輔導人員及其他學者專家等人列席。 |
四、 |
經評估會議評估為轉銜學生者,諮商中心應於學生離校後,將其基本資料上傳至通報系統,並持續追蹤六個月。當確認其進入下一間學校就讀時,應於通報系統通知現就讀學校進行轉銜輔導及服務;追蹤屆滿六個月,學生仍未就學者,應於通報系統通知教育部,列冊管理。 |
五、 |
本校諮商中心主動於學生入學後取得學生名單,於入學日起一個月內至通報系統查詢入學學生是否為轉銜學生。 確認為轉銜學生者,由諮商中心啟動校內個案管理機制,若評估有必要者,得通知學生原就讀學校進行輔導資料轉銜,並得視情況需要召開轉銜會議,且得邀請學生原就讀學校之主責輔導人員參加轉銜會議,必要時,差旅費由本校支付。 依據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規定,輔導資料之轉銜,應取得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動請求轉銜輔導。 (二)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經教育部同意。 (三)基於保護學生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必要。 (四)依其它法規規定。 |
六、 |
當發現非屬轉銜學生之入學學生,經諮商中心評估有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必要者,得視情況需要,請求原就讀學校依前條所定程序,提供必要之輔導資料,或請求原就讀學校指派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至本校參加個案會議,必要時,差旅費由本校支付。 |
七、 |
因辦理轉銜輔導及服務之相關人員,於職務上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
八、 |
依據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規定之程序,接獲他校請求提供學生就讀本校期間之輔導資料,諮商中心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將相關資料以密件轉銜至其現就讀學校。 為協助轉銜輔導,若現就讀學校提出派員參加該校轉銜會議或個案會議之需求,本校應指派主責輔導人員出席。 |
九、 |
身心障礙學生依據教育部訂定之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辦理,若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十、 |
本要點經學生輔導工作暨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