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清華大學
學生輔導工作暨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委員會
設置要點
105年6月28日104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報通過
一、 |
為有效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暨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及減少校園自我傷害事件之發生,爰依據「學生輔導法」(103/10/28立法院三讀通過)及教育部臺教學(三)字第1020190903號函「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成立學生輔導工作暨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二、 |
本會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及校園自我傷害防護,落實三級預防措施,處理下列事項: (一)、整合學生輔導暨自我傷害防治相關網絡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輔導及自我傷害防治工作。 (二)、研議規劃與推動本校學生輔導與校園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 (三)、建立自我傷害之危機處理標準作業流程。 (四)、建立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模式。 (五)、本會關於前項各款事項所為之決議,除依規定應經由校務會議或其他層級會議審議者外,送交本校相關單位執行之。 |
三、 |
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三人,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指派副校長或一級主管一名擔任;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諮商中心主任、學務處生輔組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另由主任委員邀請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之。 |
四、 |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依學年制產生,於每學年第一學期初由校長聘任之。 |
五、 |
本會召開時,主任委員不克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代理之。 |
六、 |
本會每學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七、 |
本會應有委員人數過半之出席,始得召開;應有達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八、 |
本要點經行政會報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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